因此,國企公平參與競爭,一方面需要淡化一般競爭領域國企的“國有”色彩,恢復國企作為“企業”的根本屬性,將其作為普通企業進行要求,接受競爭政策規制。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行為接受競爭政策的規范和約束。這可利用競爭政策來規制政府經濟政策制定行為、評判政府行為是否符合競爭政策標准。
(四)國企“走出去”需要適應正在重構的國際競爭規則
以競爭中立制度在國際經貿治理領域的興起為標志,國際競爭新規則對國企參與商業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標准。隨著“走出去”進程加快和作為“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主體,國企面臨著越來越多的來自國際競爭規則的新挑戰。
為更好地應對外部沖擊及更順利地走出去,我們應在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基礎上,秉持價值中立原則,認真考慮如何應對一些國際協議國企條款帶來的挑戰,做出及時響應和主動調整﹔並借鑒其有益部分,對內促進實質性國企改革和完善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對外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和發展空間。
競爭政策對國有企業應秉持競爭中立原則
廣義競爭政策的適用范圍本身就包含對國企的規制。兩者的互動關系,要求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競爭政策如何有效地將國企納入規制框架。由於國企的特殊屬性和優勢地位,僅僅依靠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實際上難以有效解決國企公平參與競爭問題。國際經驗也表明,單獨適用競爭法還不足以保証為國企和非國企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還需要競爭中立政策發揮關鍵作用,兩者不可偏廢。
二是中國的競爭政策必須考慮中國國情和制度環境,在實際國情與公平競爭之間尋找平衡,以適應國內面臨的特殊挑戰和全球經濟競爭格局。中國是世界上國有企業最多、國有資產最龐大、國有資本行業分布最廣泛、國資管理體系最復雜的國家。在歷史積累形成的龐大經營性國有資產成為客觀存在、國有經濟佔比較高、國有企業仍大量分布於競爭領域的情況下,要求國企在競爭中主動“謙讓”,就國內而言尚不現實,就應對國際競爭而言也難謂明智。這決定了競爭政策體系在當前階段必須能充分容納國企而非對其實施“競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