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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一起隐瞒汇款事实、恶意虚假诉讼后续跟踪
时间:2021-05-25 20:46来源: 未知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原告在诉讼活动中故意隐瞒事实的这种行为是很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原告隐瞒的部分重要事实已经严重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犯罪情节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1年5月23日诸多的网络媒体报道了《题为房山一起隐瞒汇款事实恶意虚假诉讼引关注》的文章,文章中提到:本案原告王平通过张利与翟国庆相识,又通过翟国庆的介绍与李青帜相识。王平为承包位于房山区长阳镇的施工工程,以给付“保证金”的名义向翟国庆转账480万元,分别为2014年6月9日200万元、2014年7月19日100万、2014年8月5日30万元、2014年8月7日50万元、2014年8月29日50万元、2014年8月28日50万元。王平称其还在2014年9月9日以现金形式向翟国庆给付“保证金”3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翟国庆不认可收到了该笔付款。对于收款后的处理,翟国庆称“绝大部分转给了李青帜”用于“联系工程”“办事”,并称给付方式有现金、有转账,翟国庆未明确给付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青帜称其从翟国庆处收到了不到300万元,但未能进一步明确具体数额,李青帜亦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王平欲承包的工程未能实际承包,翟国庆、李青帜承诺向王平退还全部“保证金”。王平在起诉书中主张:“当年10月退款150万元,至2018年10月份由断续退还120万元”。庭审中,王平称起诉书所载还款金额计算有误并变更了诉讼请求。王平称,已收到退款253万元,均系李青帜退还,并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王平主张的退款分别为:2014年9月30日150万元、2015年5月21日10万元、2015年11月24日20万元、2015年11月30日5万元、2015年12月20日3万元、2016年8月26日10万元、2016年11月25日10万元、2017年1月25日20万元、2018年2月13日20万元、2018年11月27日5万元。李青帜于2014年10月3日通过翟国庆向王平交付票面金额为242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但该出票账户在支票有效期内未实际发生交易。但是242万元这张支票是真实有效的,而且有收到242万元转账支票的收条,王平等人故意隐瞒汇款事实恶意伪造虚假诉讼,其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符合公安经侦刑事立案的标准。

作为反映人翟国庆不但对王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王平2019年7月14日民事起诉状)进行虚假诉讼进行控告而且对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极为不满,称:1.王平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王平与翟国庆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涉案只有案件关系人张利与翟国庆,李青帜有口头约定。2.汇款不是保证金,而是张利分别以王平,郝爱荣,王凯绮名义汇款。3.接收的退款也不全是李青帜所退。接收退款也不全是王平。4.审理程序违法。举证责任分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显失公平与公正。

2021年5月21号翟国庆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的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相关资料。2021年5月21日已经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关于原告王平故意隐瞒汇款事实,恶意伪造虚假诉讼,要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按法律程序民事转刑事的申请书。

接下来对故意隐瞒汇款事实恶意伪造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移交公安局刑侦,如何是否被刑事立案追究,此案件已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其进展情况众多的媒体将跟踪关注随时报道。

责任编辑:任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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